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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银行颁发《信托管理办法》后,曾经灰头土脸的信托业有了“病树前头万木春”的感觉。他们对着后来居上的证券市场说:“别看我们曾经因为业务混乱招致5次清理整顿,现在我们在明确定位后,能够帮着你们摘除身上的顽疾。”这是记者从日前于上海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信托发展论坛”的发言中读出的信息。
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已是屡见不鲜,但目前还没有有效办法来扼制这种现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永前、杨荣旭及上海金融法研究会宋一欣认为,股权分散,股东大会的决策作用和对董事会的制约作用无从体现,是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若能运作表决权信托,让中小股东将股东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后者集中管理和投票,将分散的、无长期投资意识、无管理意识、寻求近期利益的小股东的权益集中起来,对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都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尚可作了进一步阐述。有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有几十家、上百家法人股股东,大股东凭百分之十几或二十几的股份就能控制上市公司。中小法人股股东不能左右上市公司的经营,手里的股份又很难流通,这已成为一个难题。如果中小股东将其持有的法人股委托给信托公司持有,只要委托的股份比例接近或超过大股东,信托公司就可以参与或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资本运作。时机成熟时,信托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法人股“打包”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实现股份变现。股份“打包”出售实际上是出售控制权,其中必然包含上市公司“壳”的价值,会比零星股份出售的价格高得多,从而最大限度上保护了中小法人股股东的利益。
董尚可还谈到了利用信托推行上市公司激励机制问题。他说,期权为何在上市公司难以推行呢?原因在于,我国金融市场上还没有股票期权这一工具,《公司法》也有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不能购买自己的股票存储起来,到期再出售给管理者。信托可以解决上述障碍,创立管理者期权。具体做法是,上市公司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指明必须用此资金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本公司股票,持有到未来的一个时间出售。若到期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溢价部分就归信托受益人———管理者,本金部分返还上市公司;若到期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亏损部分由上市公司承担,管理者也得不到溢价收入。
上海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普在书面发言中专门论及了信托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在证券市场中,国有股从一部分上市公司中退出,可以通过信托制度实现。基本思路是,政府或国有股持有单位作为委托人,将国有股以信托财产形式交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由后者进行处分,受益人可以是政府或国有股持有单位确定的国家设立的各类基金,或国家财政,或国有资产准备进入领域的国有资产代表。信托公司可以采用向各类投资者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分,实现国有股退出变现的目的。另外,信托公司可以设立以国有股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以各类投资者为委托人的资金信托,专门投资国有股;同时,政府或国有股持有者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国有股股权委托信托公司处分,从而实现国有股退出变现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持股会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形成了有关的职工持股管理办法,但职工持股会的不规范问题仍未解决。这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会。上海财经大学李曜等认为,将职工持股会进行信托化改造,就能解决其不规范问题。首先,信托持股解决了目前职工持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职工持股会的法人主体问题和“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问题迎刃而解;其次,信托持股有利于职工持股管理,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信托公司代为持股,可以解决职工双重身份、角色重合造成的管理上的困惑,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道德风险;还可以解决对外融资问题。
这些发言听起来颇是令人鼓舞,但要实现并不那么容易。尽管上述设想并无法律上的障碍,但仍处于整顿期的信托业能否扛起这样的重任,还是一个悬念。但愿信托业早日亮出手到病除的功夫,但愿证券市场能早日摘除上述顽疾。
本报记者顾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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