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可选择委托代理或信托模式

 

2002年12月26日 

  委托资产管理是目前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它的出现使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个性化投资理财服务成为可能。目前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可行性,从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时,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为依据,选择委托代理模式或者是信托模式。
  采用委托代理模式简单易行。法律上的代理,是指通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基于这一资格,代理人所谓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是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信托法》为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另一种模式的法律框架。根据信托原理,我们可以设计出这样一种委托资产管理的模式:资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将资产转移与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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