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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亚达(000026)(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信托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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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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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信托合同概述
经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日在深圳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二.合同主体介绍
委托人: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振华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正,注册资本24931.8万元,主要从事钟表制造业务。
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铁,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主营业务范围为受托经营资金、财产信托投资业务,财务、金融中介和咨询业务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
本公司将自有暂时闲置资金8000万元委托予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营。该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信托合同签订并交付信托财产之日起计算时间。若委托人要求,可变更信托期限,但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受托人将发挥信托投资的优势,采用积极、稳健的投资组合等策略,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同意以收取业绩报酬分成的方式收取手续费:当信托年净收益小于信托资金额的8%时(含8%),受托人免收手续费;当信托年净收益超过信托资金额的8%时,则受托人按超过部分的100%收取业绩提成手续费。
四.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该资金信托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公司资产盈利能力,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但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或经济及社会形势发生逆转而引起的市场波动,对公司的收益可能有一定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本公司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 资金信托合同。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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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财网(2002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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